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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773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
查民律草案第九百九十一條理由謂所有權者,依其物之性質及法律規定之限制內,於
事實上、法律上管領其物之權利也,故土地所有人在法令之限制內,於地面地上地下
皆得管領之。然因此遽使土地所有人,於他人在其地上地下為不妨害其行使所有權之
行為,均有排除之權,保護所有人,未免偏重,在所有人既無實益,而於一切公益,
不無妨礙。此本條之所由設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