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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77 條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
謹按限制行為能力人,即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是也。限制行為能力人,因其知識尚
未充分發達,故亦有法定代理人之設置。凡對於他人為意思表示或受他人之意思表示
,均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,然後發生效力,蓋以保護其利益也。但係單純的獲得法
律上之利益者,如單得權利、單免義務之行為,或依其年齡及身分,為日常生活所必
需者,則雖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,亦使其發生效力,蓋以關於此種情形,對於他人
之意思表示,或受他人之意思表示,縱令限制行為能力人直接為之,亦屬有益無損也
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