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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766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
謹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有特約外,凡物之成分,分離以後,是否為原物之一部
分,抑為另一新物體,或以其物為其所有,須另有權利原因,若不規定明晰,必有爭
論。至分離後之天然孳息,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出產物之類,
應屬於原物之所有人,此亦當然之理。故本條規定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且物之成分
及其天然孳息,於分離後,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