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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765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
查民律草案第九百八十三條理由謂所有權者,依其物之性質及法令所定之限度內,於
事實上、法律上管領其物唯一之權利,不能將其內容,悉數列記,特設本條以明所有
權重要之作用,且以明所有權非無限制之權利也。限制所有權之法令有二:一為公法
之限制。一為私法之限制。民法所定以私法之限制為主。若公法之限制,不能規定於
民法中也。又所有人得自由行使其權利,可要求一般之人,不得稍加妨害,若他人干
涉其所有物時,得排除之。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