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760 條
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
一、本條刪除。
二、有關不動產物權之變動應具備書面方式,已於修正條文第七百五十八條增訂第二
    項規定,本條已無規定必要,爰予刪除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
謹按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或設定,必以書面為之者,蓋以此種移轉或設定,必須訂立
契約,而契約尤須以文字表示,使生物權得喪之效力,俾有依據,而免爭執。此本條
所由設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