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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76 條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
謹按依前條之規定,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,概屬無效。然則無行為能力人竟不能
為有效之意思表示,其不便孰甚,法律為救濟此缺點起見,特有法定代理人之設置。
即無行為能力人凡欲對於他人為有效之意思表示,不可不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之,他人
欲對於無行為能力人為有效之意思表示,亦不可不由法定代理人代受之。所謂法定代
理人者,即行親權人及監護人等是,所以保護無行為能力人之利益者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