謹按本條係採德國新民法特設信用委任之規定,所謂信用委任,如甲委任乙,以乙之 名義及其計算,供給信用於第三人丙,即由乙借款若干於丙是,此種情形,實具有擔 保債務之性質,故甲對於乙應負保證之責任。蓋信用委任係以受任人名義供給信用於 第三人,所以別於普通委任,復以受任人計算供給信用於第三人,又以別於通常委任 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