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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755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
謹按保證人就定有清償期限之債務而為保證者,若債權人允許債務人延期清償時,此
種延期清償之允許,對於保證人之效力若何,不可不有明白之規定,俾免無益之爭論
,故本條明示應以保證人之意思為準。如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延期清償之允許,不表同
意,則主債務延期,保證債務消滅,保證人即不再負保證責任,蓋債權人自己拋棄期
限之利益,應不使保證人因此而受不利之影響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