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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75 條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
謹按無行為能力人者,即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,及禁治產人是也。無行為能力人所為
之行為使之無效者,蓋為保護無行為能力人之利益也。至若雖非無行為能力之人,而
其所為之意思表示,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 (例如睡夢中、泥醉中、疾病昏沈中、
偶發的精神病人在心神喪失中皆是。) 者,其效力與無行為能力人之行為,並無區別
,故亦當然無效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