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745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
查民律草案第八百六十八條理由謂保證債務者,因主債務人不履行主債務時而履行之
債務也。故債權人應先就主債務人之財產而為強制執行,必須強制執行而無效果,始
得請求保證人清償,否則保證人對於債權人有拒絕清償之權利。蓋保證債務,為從債
務,債權人應先向主債務人請求清償,於未向主債務人請求之先,不得向保證人請求
也。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