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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744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
查民律草案第八百六十七條理由謂法律行為之撤銷權,為保護當事人之利益而設,主
債務人撤銷發生債務之法律行為之權利,不能使保證人直接行使之,然亦不能不為保
證人之利益計,故於主債務人可得撤銷之法律行為,應以拒絕清償保證債務之抗辯權
,予保證人。若保證人不知主債務人有撤銷權,履行保證債務,及其後主債務人行使
撤銷權時,保證人可依不當得利之原則,向債權人請求返還其給付。本條設此規定,
所以保護保證人之利益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