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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741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
查民律草案第八百六十五條理由謂保證債務,乃擔保債權之一種方法,為從債務而非
主債務,必須主債務存在,始能成立,且保證債務之標的必與主債務之標的同。又保
證債務之標的及體樣,祇能輕於主債務,不能重於主債務,故保證人之負擔,較重於
主債務人之負擔者,應使其縮減至主債務人負擔之限度為止。此本條所由設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