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740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
查民律草案第八百六十四條理由謂保證債務之範圍,雖依保證契約而定,然有時保證
契約內不規定及此,應以法律預定其範圍,而保證者,擔保債務人必能履行債務之債
務也。故主債務原本之外,如利息、違約金、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,
亦應擔保其履行,始合於保證之本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