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民律草案第八百六十四條理由謂保證債務之範圍,雖依保證契約而定,然有時保證 契約內不規定及此,應以法律預定其範圍,而保證者,擔保債務人必能履行債務之債 務也。故主債務原本之外,如利息、違約金、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, 亦應擔保其履行,始合於保證之本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