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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739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
謹按本條為揭明保證契約之內容,以杜無益之爭論。保證契約,各國立法例,如德國
民法第七百六十六條,瑞士債權編第四百九十一條,均規定以文書為限,然於實際諸
多不便,故本法不採用之。特明示保證契約之成立,不以書面為必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