謹按本條為揭明保證契約之內容,以杜無益之爭論。保證契約,各國立法例,如德國 民法第七百六十六條,瑞士債權編第四百九十一條,均規定以文書為限,然於實際諸 多不便,故本法不採用之。特明示保證契約之成立,不以書面為必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