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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法規名稱:
民法 第 736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
謹按和解之成立,必以法律規定明確,始能杜無益之爭論。本條明示和解之意義及其 性質,即謂當事人間互相讓步,終止現在已經發生之爭執,及防止將來可以發生之爭 執之契約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