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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法規名稱:
民法 第 734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
謹按終身定期金,為債務人與債權人間相互之關係,即終身定期金之權利,為專屬之 權利。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,不得移轉,以期合於當事人之意思。此本條所由設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