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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733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
查民律草案第八百五十三條理由謂終身定期金債權,因以終身為期之人死亡而消滅,
此固當然之事,無待明文規定。然其死亡應歸責於終身定期金債務人時,若債權亦因
此而消滅,則其弊至大,故使債權人或其繼承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其債權,在相當期限
內仍為存續,以保護債權人之利益。此本條所由設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