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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732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
謹按本條第一項係規定支付終身定期金之方法。又依其生存期間而定終身定期金之人
,如在定期金預付後屆滿期前,而一方死亡應使其債權消滅者,債權人能否主張有按
照日數請求終身定期金之權,或有請求全期間終身定期金之權,亦不可不規定明確。
故斟酌當事人之意思,特設第二項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