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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728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
謹按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,與現金無異,既不能拒絕給付,復不能適用公示
催告程序。故除其證券係利息、年金及其他分配利益之無記名證券外,不適用第七百
二十條第一項但書,及第七百二十五條之規定。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