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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721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
查民律草案第九百零一條理由謂原因於無記名證券之債務關係,非因授受證券人彼此
間締結契約而生,乃因發行人有使債務發生之單獨意思表示而生,即因製就無記名證
券而發生也。故無記名證券之發行人,其所製就之證券,雖因遺失、被盜或其他與發
行人意思相反之事由而流通,發行人亦不得免其責任。又證券製就後,未發行前,發
行人死亡或喪失能力,證券之效力,不受其影響。此本條所由設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