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民律草案第九百零一條理由謂原因於無記名證券之債務關係,非因授受證券人彼此 間締結契約而生,乃因發行人有使債務發生之單獨意思表示而生,即因製就無記名證 券而發生也。故無記名證券之發行人,其所製就之證券,雖因遺失、被盜或其他與發 行人意思相反之事由而流通,發行人亦不得免其責任。又證券製就後,未發行前,發 行人死亡或喪失能力,證券之效力,不受其影響。此本條所由設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