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:::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Toggle navigation
最新訊息
法規體系
綜合查詢
草案預告
相關網站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:::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立法理由
友善列印
立法理由
法規名稱:
民法 第 717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
查民律草案第八百九十二條理由謂被指示人,已承擔指示證券,其領取人即有請求權 ,此請求權為期過長,流弊滋甚,須因短期時效消滅,始足以保護被指示人之利益。 此本條所由設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