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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713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
查民律草案第八百九十三條理由謂指示人與被指示人之關係,依二人間所成立之法律
關係定之。故被指示人依指示證券支付債務時,對於指示人有無求償權,又被指示人
有無承擔證券或為給付之義務,亦須依被指示人與指示人彼此間之法律關係決之。被
指示人固不因其為指示人之債務人之故,而負承擔或為給付之義務,然被指示人對於
指示人負債務,指示人因索償債務而發行指示證券,被指示人已為給付時,就其所給
付之額,使得免債務,亦無不可。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