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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709-8 條
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
一、本條新增。
二、合會不應許其任意將權利義務移轉於他人,然若會員全體信任該他人,同意其受
    移轉為會首,當不在禁止之列,故為第一項規定。
三、為期合會正常運作及維持其穩定性,會員不得任意退會或轉讓他人。惟經會首及
    其他會員全體同意,不在此限。爰明定於第二項。
四、第一項「移轉」,第二項之「轉讓」,係指依法律行為而為移轉或轉讓者而言,
    不包括繼承之情形在內。

【參考資料:行政院、司法院立法說明】
一、本條新增。
二、合會係由會首出面邀集,則會員必因信任會首而入會。他人既未必為會員所信任
    ,自不應許其任意將權利義務移轉於他人,實際上變換他人為會首。然若會員全
    體信任該他人,同意其受移轉為會首,當不在禁止之列,故為第一項規定。
三、為期合會正常運作及維持其穩定性,會員不得任意退會。惟經會首及其他會員全
    體同意,不在此限。又合會契約,係因會首與會員及會員與會員間彼此信任關係
    而成立,會員自不得隨意將會份轉讓於他人,但如經會首及其他會員全體同意,
    應無不許之理。爰明定於第二項。
四、第一項「移轉」,第二項之「轉讓」,係指依法律行為而為移轉或轉讓者而言,
    當然不包括繼承之情形在內,併此敘明。
審查會條文說明
照行政院、司法院案條文通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