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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709-6 條
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
一、本條新增。
二、本條規定標會之方法。每期標會,每一會員僅得出標一次,向以出標最高者為得
    標。如最高金額相同者,除當事人另有約定,以抽籤決定,方為公平。爰於第一
    項明定之。
三、如有無人出標之情形,除契約另有約定外,當以抽籤決定得標人,最稱公允,爰
    於第二項明定之。
四、每一會份限於得標一次,已得標之會份,不得再行參與出標,爰於第三項明定之
    。

【參考資料:行政院、司法院立法說明】
一、本條新增。
二、本條規定標會之方法。民間習慣上,每期標會,每一會員僅得出標一次,向以出
    標最高者為得標。如最高金額相同者,除當事人另有約定,例如以先開出之人為
    得標者外,以抽籤決定,方為公平。爰於第一項明定之。
三、如有無人出標之情形,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例如以坐次輪收(收會款之次序預先排
    定,按期輪收),拈闔搖彩(由會首抽籤唱名,被抽出之會員用搖骰,依點數之
    最多者為得標),或議定(以公開討論方式決定得標者)等方法定其得標人外,
    當以抽籤決定得標人,最稱公允,爰於第二項明定之。
四、依常理言,每一會份限於得標一次,已得標之會份,不得再行參與出標,爰於第
    三項明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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