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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709-5 條
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
一、本條新增。
二、民間合會之運作方式,首期合會金係由會首取得,不經過投標手續。其餘各期由
    會員依約定方法標取,由得標會員取得,爰將習慣明文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