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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709-3 條
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
一、本條新增。
二、民間合會訂立會單記載事項多不一致,致易引起糾紛,為期合會之正常運作,第
    一項規定合會應訂立會單,並明定記載之事項。
三、民間合會冒標及虛設會員之情形相當嚴重,為杜流弊並保障入會者之權益,爰為
    第二項規定。
四、為緩和合會之要式性過於僵化,爰於第三項明定會員如事實上已交付首期會款,
    則雖未完成前二項法定方式,其合會契約亦視為已成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