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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706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
謹按隱名合夥人應有查閱合夥賬簿,並檢查其事務,及財產狀況之權利,此種權利之
行使,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了時為之,縱有反對之約定,亦屬無效。若有重大事由,
隱名合夥人並得聲請法院,隨時查閱賬簿,暨檢查事務及財產之狀況,以保護其利益
。此本條所由設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