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民律草案第一百七十四條理由謂天然孳息與原物分離,尚為原物之成分,固屬於原 物之所有人,若與原物分離,不問其分離之原因如何,應使收取權利人取得之,藉以 保全其利益。又法定孳息,係為使用原本之報酬,則按其收取權利存續期間之日數, 使之取得,以昭平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