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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70 條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
查民律草案第一百七十四條理由謂天然孳息與原物分離,尚為原物之成分,固屬於原
物之所有人,若與原物分離,不問其分離之原因如何,應使收取權利人取得之,藉以
保全其利益。又法定孳息,係為使用原本之報酬,則按其收取權利存續期間之日數,
使之取得,以昭平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