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7 條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
謹按依前條之原則,自然人必須出生,方有權利能力,而本條則未出生者,亦得為權
利之主體,即對於在胎內之兒女,以日後非死產者為條件,使得為出生前所成立之權
利主體,例如本於不法行為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。蓋本條為前條之例外規定,所
以保護個人出生前之利益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