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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法規名稱:
民法 第 695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
謹按清算人有數人時,其共同處理清算事務之方法,亦不可不有明文之規定。本條明 定關於清算之決議,以全體清算人過半數行之,蓋為杜清算人專擅之弊而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