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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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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法規名稱:
民法 第 693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
查民律草案第八百十八條理由謂合夥因存續期限屆滿而消滅,然有時存續期限雖已屆 滿,而合夥人全體仍默示同意繼續其事務者,此不外一種未定存續期間之新合夥,故 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合夥契約。此本條所由設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