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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692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
查民律草案第八百十六條理由謂合夥因解除條件成就,或解除契約等普通原因而解散
,是固當然之理,不必以明文規定。然其特別解散之原因,應規定明晰,以杜無益之
爭論。此本條所由設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