謹按依前條之規定,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,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, 則合夥損益之分配,均應以退夥時之狀況為準,其退夥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,退夥人 自應按股分擔,不得藉口業已退夥,希圖免責。本條設此規定,所以保護他合夥人之 利益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