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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690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
謹按依前條之規定,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,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,
則合夥損益之分配,均應以退夥時之狀況為準,其退夥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,退夥人
自應按股分擔,不得藉口業已退夥,希圖免責。本條設此規定,所以保護他合夥人之
利益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