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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69 條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
謹按孳息,有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之二種。天然孳息者,謂依物之有機的或物理的作
用,由原物直接發生之收穫物,如果實、動物之產物、及其他依物之使用方法所收穫
之出產物是也。法定孳息者,謂由原本使用之對價,而應受之金錢及其他之物,如利
息、租金、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是也。兩者之意義及範圍,亟應規定明晰,
以防無益之爭。故設本條以明其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