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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688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
謹按合夥人有應行開除之事由發生時,為合夥人全體之公益,及合夥事業之發展計,
自應將該合夥人開除,以保護其他合夥人之利益。但開除之要件有二: (一) 必須有
正當理由。 (二) 必須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。否則濫行開除,自非法律所許。
至開除以後,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。本條設此規定,所以使適用時有所依據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