僅按合夥財產,為達合夥人全體共同之目的而存在,故合夥財產,不可不與各合夥人 之財產分離獨立,否則不能達共同之目的。故合夥人於合夥清算前不得請求合夥財產 之分析,對於合夥之債務人,亦不得以其所負之債務,與合夥人中之任何一人之債權 相抵銷。此本條所由設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