謹按從物者,附隨於主物而存在之物也。然則何為而稱從物,即該物要非主物之成分 ,而能常助主物之效用,且與主物同屬於一人者也,反此三者之性質,即不得稱為從 物。然若交易上有特別習慣,而不視為從物者,則仍應依其習慣,視其為獨立之物, 不得以從物論。蓋以從物之得失,應視主物之存在與否為衡,主物既被處分,其效力 當然及於從物。此中區別得失,至關權利,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