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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677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
謹按合夥契約,若定有合夥人分配損益之成數,固應據此為準,若契約內未將成數定
明,應以法律規定補充之。惟合夥人分配損益之成數,若於無特別規定時,應使其依
各合夥人出資之數額,為分配之標準,以昭平允。此第一項所由設也。又僅就損失定
分配之成數,或僅就利益定分配之成數者,其成數均視為損失及利益之共通成數,以
二者於當事人之意思最協。此第二項所由設也。至於以供給勞務為出資之合夥人,若
契約另有訂定者,應從其訂定,若契約並無訂定,應自不使受損失之分配。此第三項
所由設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