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配合第六百七十條之修正,本條關於表決權之規定,當適用於一切合夥之決議,爰 予修正。
謹按合夥契約,就一定之事務,如約定應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 (例如有執行權之數人 ) 之過半數決定者,其表決權應以合夥人之人數為準,不問其出資之多寡若何,推定 為一人僅有一表決權,以保護小資產之階級。此本條所由設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