謹按承攬運送人之報酬,與運送人之報酬,雖可分別訂定,然若承攬運送人已就運送 全部約定價額,或已由承攬運送人填發提單於委託人者,則與承攬運送人自己運送無 異,自不許於約定價額之外,另有請求報酬之權利也。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