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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659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
謹按本條立法之意旨,與第六百四十九條之規定相同,故運送人若於交與旅客之票據
或其他文件上,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,亦應認為無效。然如運送人能證明
旅客對於此種免除或限制責任之記載,確曾為明示之同意者,其記載仍可認為有效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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