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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657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
謹按旅客之行李,如經交託於運送人,則運送人對於旅客所交託之行李,雖未另收運
費,而且與旅客相互間之權利義務,仍與物品之運送無異,故適用關於物品運送之規
定,以保護旅客之利益。此本條所由設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