謹按一運送人得行使第六百四十七條、第六百五十條、及第六百五十二條所定之權利 ,則數運送人相繼為運送時,應如何行使權利,亦不可不有明文規定,俾資適用。本 條明定運送物由運送人相繼運送者,最後運送人於物品交付時,應代行前運送人之權 利,故就運送人全體應得之全部運費及其他費用,最後運送人應負責向受貨人請求支 給,受貨人不為支給或所在不明,或拒絕受領時,最後運送人即得行使留置、提存、 拍賣、及扣除費用之權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