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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651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
謹按關於運送物之受領權,如應歸屬何人,發生爭執,業經提起訴訟,非一時所能解
決者,此時運送人仍不能即時交付,若俟訴訟解決,始行交付,則其所負責任,未免
過重,故使準用前條之規定,以昭公允。此本條所由設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