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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65 條
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
「官署」改為「機關」,其理由同第三十條修正說明之一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
謹按因情事變更,致財團法人不能達其目的者,主管官署均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,變
更其目的,或並變更必要之組織,或竟解散之。蓋於財團法人之存續或解散,均須尊
重捐助人之意思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