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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649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
謹按運送人為免除或限制其責任計,往往於交與託運人之提單或其他文件上,記載免
除或限制其責任之文句,以為諉卸之地步,託運人偶不注意,即受其欺,殊非保護運
送安全之道。故本條規定運送人所交付之提單或其他文件上,雖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
責任之記載,仍應作為無效。然能證明託運人對於此項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
,確曾有明示之同意者,亦不妨認為有效,蓋法律固不必加以嚴密之干涉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