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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645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
謹按運費者,所以償運送之報酬者也。運送物於運送中毀損滅失,既無由達運送之目
的,自亦無報酬之可言,雖其毀損滅失,係因不可抗力,然託運人之損失已鉅,自不
應再許運送人有請求運費之權,其因運送而已受領之數額,仍須返還,蓋以期事理之
公平,而免託運人受重大之損失也。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