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維護社會公益,防止財團董事濫用職權,違反章程以圖私利,增設主管機關或檢察 官亦得聲請法院宣告其行為無效之規定。
謹按捐助章程所規定之事項,執行財團法人事務之董事,應為切實遵守,如董事之行 為,有違反章程之情形時,為保護利害關係人之利益起見,使得提起行為無效之訴, 法院亦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而宣告其行為為無效。此本條所由設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