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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64 條
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
為維護社會公益,防止財團董事濫用職權,違反章程以圖私利,增設主管機關或檢察
官亦得聲請法院宣告其行為無效之規定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
謹按捐助章程所規定之事項,執行財團法人事務之董事,應為切實遵守,如董事之行
為,有違反章程之情形時,為保護利害關係人之利益起見,使得提起行為無效之訴,
法院亦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而宣告其行為為無效。此本條所由設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