謹按運送人對於運送人之喪失、毀損或遲到,均應負相當之責任,此契約必至之結果 也。但其喪失、毀損或遲到,運送人能證明係因不可抗力,或因運送物之性質,或因 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生者,即亦可以免責,蓋以保護託運人之中,仍須顧及運送 人之利益也。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