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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634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
謹按運送人對於運送人之喪失、毀損或遲到,均應負相當之責任,此契約必至之結果
也。但其喪失、毀損或遲到,運送人能證明係因不可抗力,或因運送物之性質,或因
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生者,即亦可以免責,蓋以保護託運人之中,仍須顧及運送
人之利益也。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