謹按關於運送之期間,為杜免爭論起見,亦不可不有明確之規定。本條明定託運物品 訂有運送期間者,應於約定期間內運送之,無約定者應依習慣,若並無約定,亦無習 慣可以依據者,則應於相當期間內運送之。至於此種相當期間,則又須依該物品之性 質及其運送之特殊情形,而決定之也。